关于印发《上虞市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试点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08-1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
  《上虞市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试点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上虞市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试点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试点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缓解农户贷款困难,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贩销、经商及家庭个体生产加工等的农户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农户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已列入其他专项考核补偿范围的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一是指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户贷款,减少贷款风险的损失而给予的资金补偿和各项优惠措施;二是指为减轻农户的利息负担的财政贴息;三是指为确保贷款安全性的其他费用补贴。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虞市支行、上虞银监办等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地负责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贷款风险补偿有关工作。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作为收益或充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般准备,不得用于个人以及公用经费。
  第七条 对试点地区农户贷款的风险补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品种。一是小额信用贷款;二是普通农户保证贷款或联户担保贷款;三是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或林权抵押贷款;四是青年创业信用卡贷款;五是其他创新方式贷款。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发放贷款。
  3、贷款额度。一是小额信用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二是普通农户保证贷款或联户担保贷款不超过20万元;三是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或林权抵押贷款不超过30万元;四是青年创业信用卡贷款不超过10万元;五是其他创新方式贷款不超过50万。
  第八条 贷款风险补偿方式:
  1、直接资金补偿。以上一年度农户贷款余额为基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的农户贷款余额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小额信用贷款为1.5%;
  普通农户保证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为1%;
  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为0.5%;
  青年创业信用卡贷款为1%;
  其他创新方式贷款为0.5%。
  2、贴息补助。对试点地区农户贷款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实行利息补偿:
  小额信用贷款为35%;
  普通农户保证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为25%;
  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为15%;
  青年创业信用卡贷款为25%;
  其他创新方式贷款为15%。
  3、保费补贴。对因信用贷款形式的农户贷款而产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贷宝)的保费补贴50%(按照月费率0.09‰实行补贴);对因以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形式的农户贷款而产生的政策性财产保险的保费补贴60%。
  4、税收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农户贷款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份金额实行补助。
  第九条 开展农户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应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农村实际,单独建立符合农户贷款业务特点的管理台账、信贷管理制度和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开展农户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应的保险机构,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农户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和《农户贷款保费补贴申请表》、《农户贷款保费补贴明细表》报市财政局、人行上虞市支行、上虞银监办,并附年度农户贷款情况说明及农户贷款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虞市支行、上虞银监办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贷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并将复核、抽查、核实情况汇总后在3月底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各项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应的保险机构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本办法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虞市支行、上虞银监办核实后,取消其当年被补偿资格,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上虞市丰惠镇西湖村、陈夏谢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市上市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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