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指标的实际需要,为确保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合法、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虞政发〔2007〕14号)文件明确的2008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8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重新下达,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领导。实行采伐限额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直接关系到我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保护资源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二、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市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商品材在继续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产量双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按林业分类经营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对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三、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市农林渔牧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以及铁路、交通、建设等部门采伐林木的,必须依照《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或个人所有林木采伐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设计。 其他林木的采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由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进行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对采伐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伐中监督情况,市农林渔牧局要进行抽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由市农林渔牧局进行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 涉及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性采伐,由市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核准、监督。 四、稳定林政执法队伍,强化林政执法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护林职责,稳定林政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力量;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执行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农林渔牧局备案。市农林渔牧局要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管理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采伐限额的管理和督查,确保我市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 五、2009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仍按虞政发〔2007〕14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文件执行。 附件:上虞市2008年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