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实行财政资金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为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为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